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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实训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编辑:教务处      发布时间:2024-03-3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购置、验收、入帐、使用、维护、维修、调拨直至报废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更好地满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要。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应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维护维修、改造升级。鼓励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四条 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下,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管理,以教学系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资料要建立档案,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信息化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六条 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

(一)单价在8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为学院固定资产。

(二)单价在800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为低值品。

(三)单台(套)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或属于学院核定的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八条 低值品按《宝鸡职业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宝鸡职业技术学院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凡购置、加工、自制等仪器设备,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须纳入购置计划,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年度计划进行。尽量减少计划外购置,严格禁止无计划购置。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购置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教务部根据教学、科研以及对外服务的需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下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填写《宝鸡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于每年年底之前完成申报任务。

(二)学院教务处对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的申报情况初审后,报学院教学与管理指导委员会。

(三)学院教学与管理指导委员会,对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草案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学院教务处根据教学与管理指导委员会意见,修订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

(五)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院党委会最终审议后,于每年十二月份公布(购置计划根据当年学院经费预算可做调整)。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按照《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需要升级和改造的,相关单位要制定升级和改造方案。教务处组织相关专家,对其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性进行论证,报分管院长审批。升级和改造结束后,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作为学院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临时或急需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部门须向学院教务处提交详细的申购报告,经学院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动,相关单位需填写《宝鸡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变更审批表》,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和分析是制定计划的主要依据。要加强仪器设备的信息化管理,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品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正式下达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后,二级学院教学部按照政府采购中心流程设施采购。

第十八条 凡技术指标不详、淘汰产品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限期补充或修改,否则按无效计划予以废除。

第十九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签订合同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因客观原因出现中途停止、延期完成、内容调整等情况,使用部门应填写《宝鸡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变更申请表》,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后,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和有关材料,对仪器设备的数量、功能和技术指标等逐项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出具初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依据合同等有关材料,对仪器设备进行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宝鸡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验收表》。

第五章 账、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仪器设备,不论使用何种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必须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范围。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教务处建立全院仪器设备总帐,使用部门建立分户帐和明细帐。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二周内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入帐手续,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记帐凭证办理转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按照《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账、卡(条码)要妥善保管,条码脱落应及时补贴。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和使用部门每年对全校仪器设备清查一次,保证账、卡、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校内调动时,要办理仪器设备借还手续;辞去学院工作之前,必须交清原经管或借用的仪器设备,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日常保养、维护维修制度。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检测,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工作。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分别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毒、防辐射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不得随意拆改仪器设备。如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等需拆改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拆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需经学院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拆改。改装后的仪器设备重新验收、计价、入账。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说明书、图纸、线路图等档案必须妥善保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档案,准确记录使用、检查和维修维护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实行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重视开发和增收节支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作为晋级考核的依据。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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