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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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概况

学院章程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陕教〔2016〕2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维护学院的办学自主权,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实现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是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宝职院”,英文名称是Baoji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简称“BJVTC”,互联网域名是www.bjvtc.com

第三条 学院的注册地址为宝鸡市高新大道239号。

第四条 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列入陕西省高等教育序列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具有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为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学院实行省市共建共管,以宝鸡市人民政府管理为主,为宝鸡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接受陕西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对院内公共事务实行垂直管理,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系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其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行政负责、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治理结构。

第九条 学院校训:敦品尚能,学养日新。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条 学院举办者为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院负责人;

(四)指导学院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院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院工作,为学院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院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四)支持学院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五)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各项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三)根据省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四)依法按照规定向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和争取必需的办学经费、建设与发展经费,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五)按规定权限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六)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加强规范管理,建设精品专业。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七)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建立各种院内外专业实验、实训基地,开展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多形式的合作和社会服务;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九)遵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目标,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务;

(三)有义务参加必要的社会公益活动;

(四)为学生提供就业教育指导和服务;

(五)信息依法公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六)确保学院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七)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办学宗旨与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立德树人,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大批实用性高技能职业人才,服务于宝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学院招收高中、初中应届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力的社会青年。以全日制三年制或五年制高职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根据社会需求,开展部分专业的中等学历教育,承担各类在职人员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任务,形成融全日制高职教育、中职教育和继续教育于一体的办学格局。

第十七条 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突出综合性高职院校办学特色,推进校企、校行、校校合作和工学结合,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不断创新办学模式,突出实践能力培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和重点专业建设与精品课程建设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第十九条 按照实验实训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巩固和熟练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条 制定师资队伍建设方案,有计划地实现师资队伍结构优化和素质提升。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务评聘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施教育教学督导制度。

第四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院党委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教职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委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一般设委员21人。学院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一般设常委7人。

第三十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委会依照《全委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常委会依照《常委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由学院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院党委和市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纪委全委会依照《全委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 院长

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依照《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坚持院务公开、民主办学,依靠专家教授治教治学,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职务评聘委员会等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院的专业设置相匹配,由15-21人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一)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二)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三)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术委员会依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节 二级分院(系部)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若干二级分院(系部)。二级分院(系部)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法律规定和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二级分院(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二级分院(系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二级分院(系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制定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本分院(系部)教职工和学生的服务与管理;

(四)拟定二级分院(系部)的教研机构;

(五)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以及自主筹措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二级分院(系部)党总支负责本分院(系部)思政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支持分院院长(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四条 分院院长(主任)是二级分院(系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分院(系部)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二级分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分院(系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本分院(系部)重要事项通报、研究、审议和决策的职能,在讨论决定本分院(系部)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主要事项上具有决策权。

第四十六条二级分院(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分院(系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分院(系部)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分院(系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分院重大事项须经过分院(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以党总支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占选举单位教职工总数的13%左右。

教职工代表名额的分配,向教学和管理一线倾斜,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领导干部、机关人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30%左右;其他人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0%左右。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根据需要邀请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也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审议学院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在院党委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院工会报院党委审议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教代会提案办结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学院与教代会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

第五十一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按法定程序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各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各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指导各分会,开好二级教代会;

(五)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院党委定期汇报,探索研究民主管理工作的新途径,推动学院的民主建设;

(六)做好教代会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管理;

(七)完成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院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对不能吸收采纳的,应作出说明。

第五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闭会期间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节 群众组织、民主党派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院支持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院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晓学院重大事项及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六)以合法途径和程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的名誉、秩序与利益;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以制度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六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申诉制度。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作为学院教代会下设的组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履行职责。

第六章 学生及校友

第六十四条 学院按国家规定开展招生工作。对符合条件依法录取的学生,建立规范的学籍档案,允许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纪律处分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的名誉、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关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七十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履行职责。

第七十二条 校友是学院的宝贵资源,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校友,组建校友会,服务校友,鼓励校友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学院建设发展和改革,凝聚校友力量,促进学院加快发展。

第七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管理

第七十三条 宝鸡市人民政府是学院办学经费的法定支持提供者。

第七十四条 学院依法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作为办学经费的补充。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收支两条线”运行的财务管理体制及财经委员会制度。财经委员会审议预算编制、执行财务重大收支分配、重大建设项目和资产管理等,为学院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在内部可采取经费预算包干、二级单位管理等改革措施。

第七十五条 按高等院校财务管理要求,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总会计师协助院长依法领导和组织学院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十七条 学院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依法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校友和个人的有偿投资、爱心捐赠等。

第七十八条 学院一切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由学院统一管理。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加强学院社区建设,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院徽院旗

学院徽志(如图所示)是由红、白、蓝第八十条 学院院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三色构成的矩形图案。红、白、蓝三色

代表最初合并的六校,由分散办学到六校合一,从而发展驶入快车道。红、白、蓝三色构成虚拟化的人字型,体现学院以人为本、秉承传统、开拓创新、锐意进取的理念,为培养大批动手能力强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而团结奋斗。

学院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白底左侧有学院院徽,右侧有红色舒同体院名及英文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一条 学院院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蓝色舒同体院名,左上角配以学院徽志。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院的基本规章,学院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必须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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